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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4-02-05 15:30: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分業經營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

第1篇

[關鍵詞]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合作

一、引言

金融系統的一個基本作用是通過籌資投資和資源配置活動,引導和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當前,金融系統運行中存在諸多矛盾,其中最主要的則是提升運行效率與和降低系統風險之間的矛盾。通過商業銀行、投資機構、保險和信托業務的聯合運作,金融系統的功能才能實現。這些機構的不同業務組合,可以構成混業經營的不同組織模式,而其運行的效率則與協調成本、信息和規模經濟有關。同時,經營中效率和風險的矛盾表現為內部交易的存在,但這會同時帶來運行效率提高和系統風險的增大。

從經營模式看,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發展?;鞓I經營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經營的重要發展趨勢,這主要是由于金融系統的運行中的混業經營可以促進信息和資源的共享。不過,混業經營也由于較多的內部交易而產生系統的風險。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產權結構和內控機制的特殊性,完全混業經營并不符合我國國情,因此分業經營和監管仍將持續。但未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將不可避免,協同效應的存在也將促使我國金融機構在分業經營的限制下加大分業合作力度。本文將對分業監管框架下不同金融機構合作的現狀和問題進行總結,以此提出我國金融機構發展和加強合作的策略和建議。

二、金融機構分業合作的類型與主要內容

從我國金融機構分業合作的主要類型看,基于不同的標準劃分將可以定義不同的分業類型。首先,從性質看,金融分業合作可以分為單一外部型和外部分工型業務合作類型。前者的層次較淺,是互為客戶型合作。例如銀行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代管服務等。后者則是較深層次的一種分工合作類型,通過利用各自的優勢,不同金融機構可以進行業務合作。其次,從相互產權關系可以劃分為無產權和有產權關系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前者的合作主要是通過銷售和市場協議而實現合作,這類合作協議的訂立雙方沒有產權聯系,僅僅基于互惠關系而進行,利益分享方面會產生分歧,因此也使得穩定性較差。后者則是基于相互的產權關系,一般也要通過簽訂相應的合作協議進行。此時,合作雙方并不僅僅具有市場聯系,還帶有內部交易的性質。當前,我國廣泛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公司的合作就是這種形式,當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和監管模式,不允許混業經營。但是,我國金融機構之間又存在歷史上的股權聯系,這與分業經營的原則是相悖的,因此,這種合作方式中存在著各種股權紐帶聯系,相互合作更具持久和穩定性。而從當前我國金融機構進行分業合作的內容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是銀證合作,即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主要包含銀證轉賬、同業拆借、回購和質押等業務以及銀行法人結算和新股驗資等內容。其中,銀證轉賬主要是指銀行通過代收資料及通兌業務,保證客戶資金在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劃轉,這實際上屬于共享客戶型的合作。當前很多證券公司已經開展了這種業務,又可以分為儲蓄和股票混合式賬戶結構以及二者分立的賬戶結構。同業拆借和回購、質押等業務互為客戶型合作。同業拆借有助于解決短期頭寸不足的狀況,同時有助于促進資金調度。另外,銀證合作還包括法人結算劃款和新股驗資等內容,當前,銀行通過獲取驗資行資格,進行相應的驗資服務,并獲取一定的利差收入,并可以避免相應的資金劃撥風險。

其次是銀保合作,即銀行與保險業務的合作。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營銷網絡和信譽開展相應的委托業務,而商業銀行則獲取相應的存款資金開展信貸業務支持經濟增長。具體而言,銀保合作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存款業務方面,進行相應的客戶共享合作,保險資金的運用可以為銀行提供存款,同時增加利息收入。二是銀保業務合作。即充分利用銀行的客戶群和系統保險產品,充分利用業務網絡進行風險防范和宣傳工作,而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網點辦理儲蓄業務,提供相應的服務。

此外,當前金融機構之間的分業合作還包括證保合作等,不過目前的業務量和領域較小,主要包括代辦保險和保險業務等。證保分業合作可以建立相應的資本通道,在未來的資產管理中將具有較大潛力。

三、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分業合作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分業合作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還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當前我國分業經營中不同行業之間的差異制約著分業合作的開展。不同類型的金融行業在資金和客戶結構等方面存在差異,影響了金融機構分業合作的順利進行。其次,當前金融機構合作與競爭并存,影響著合作的進行。比如,證券業與銀行業存在著一定的利潤爭奪,影響了合作業務的效果。再次,分業合作具有的穩定性較差,我國嚴格的分業經營限制導致雙方的產權聯系有限,合作的穩定性較差,這也影響了合作的效果。第四,分業合作中的產品創新不夠。最后,當前政策和法律環境的缺乏,使得我國金融分業合作中面臨諸多障礙。

四、分業監管框架下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分業合作的思路

分業監管框架下的特殊產權結構和風控水平,使得我國分業經營和管理體制長期滯后,未來,我國能否促進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下的分業合作,關系到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主要可以通過以下思路進行完善。

一是要不斷改善促進我國金融分業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二是要不斷推動我國金融分業合作的產品創新。當前,通過聯合設計相應的金融產品,可以提高原油產品的質量,促進金融分業合作的效率。三是要推動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設,促進分業經營的穩定性。最后,要加強對當前我國金融機構進行分業合作的監管,要健全金融合作的監管機制,促進信息共享和金融經營效率的提高。

參考文獻:

第2篇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預示著全球金融業的發展方向。我國金融整合從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開始逐漸發展,大致經歷了政府主導型整合和市場主導型整合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型整合活動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階段市場主導型整合活動既加強了國內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系,提高了全社會資金運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而且對金融機構本身實現業務多元化、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加收入來源、健全治理結構等方面也初顯其成效.金融機構在業務合作、金融創新和金融整合中實現業務多元化和提高市場競爭力;外資參股對國內金融機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加強內部管理具體積極作用。

    我國金融整合,由金融機構追求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內在動因,以及政府化解特定金融機構風險和消化巨額不良資產包袱等外部環境促成。將我國未來金融整合放在國內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業本身改革發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國金融競爭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國未來金融整合有其獨特的動因,將對我國的金融經營制度和監管體制提出獨特的挑戰。

    _、我國金融整合發展對金融經營制度的挑戰

    我國金融整合特別是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合作、戰略聯盟和跨行業并購,推動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的創新,促進了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在金融業務綜合化過程中,銀行不僅可以提供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而且提供證券保險、代客理財、基金托管、投資銀行等多種金融服務;證券機構為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業務的同時,通過與銀行的業務合作,加強了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聯系;保險機構在提供傳統險種業務的同時,積極推出融儲蓄、投資和保險功能于一體的創新產品如投資連結保險、分紅保險等,從而使保險產品成為儲蓄存款和證券投資的競爭對手。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創新,金融資產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轉移更加充分,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產品,有時已難以界定其歸屬。比如證券機構推出的開放式基金、保險機構推出的投資連結保險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代替銀行存款,并比后者更能實現流動性和收益性的統﹁。再比如由抵押貸款形成的抵押證券,就是一種比貸款更具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因此,金融整合和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一體化,并導致不同金融機構的產品結構和服務功能出現同質化趨向。這種金融整合和金融創新既對金融分業經營制度提出了挑戰,也是各國金融經營制度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演變的主要原因。

    金融經營制度由分業經營走向綜合化經營是必然的趨勢,美國、日本等原先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向綜合經營變革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但各國金融經營制度的多樣性表明,嚴格的或純粹的分業經營和完全的混業經營都極為少見,大多數國家的金融經營制度是介于兩極之間的有監管約束的綜合經營制度。即便是對于實行全能銀行制度的德國來說,真正有實力開展混業經營的銀行也只限于幾大綜合性銀行,在其金融體系中還大量存在中小專業化的金融機構如儲蓄銀行、合作銀行等。因此,與我國金融整合和金融監管水平相適應,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要進行漸進式改革,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二、我國金融集團的發展及其風險監管

    與歐美發達國家金融整合對金融結構演變的影響類似,隨著金融整合的發展,我國也將出現十幾個大型金融集團與大量專業化中小金融機構并存的兩極結構。大型金融集團的出現是金融整合、整合創新與金融監管發展的必然趨勢,反過來,又將促進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體制的變革。

    (一)我國金融集團的雛形

    盡管我國目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我國的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現實已經存在像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保險集團等控股多個金融機構的金融集團,以及在境內外控股或設立投資銀行和上市銀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團,也存在以各種形式控股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的工商企業集團,如首鋼集團(控股華夏銀行)、寶鋼集團(控股聯合證券和東方信托)等。

    中信集團公司出資設立了中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和管理境內外中信公司所轄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托投資公司、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中信期貨經紀公司、中信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國際金融控股公司。中信國際金融控股公司又是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其下屬企業有中信嘉華銀行、中信資本市場控股公司、中信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光大集團全資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以及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公司一一光大控股、光大科技、光大國際,并控股申銀萬國證券,與加拿大永明金融合資組建光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致力創建一個規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團。

    銀行業中,中國銀行控股香港上市銀行——中銀集團,擁有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工商銀行控股香港上市銀行——工銀亞洲,也擁有工商東亞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建設銀行于1995年與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中金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由此可見,通過自身擴展和改組創建等重組活動以及收購和合資等整合活動,我國已出現了幾個金融集團或者說準金融集團。隨著銀行對證券、保險跨行業并購的發展,我國金融集團的數量將會增加,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規模較大的股份制銀行、大型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將發展成為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兩個行業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團。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將成為我國金融集團的主要組織結構

    在分業經營的制度框架下,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能發揮金融企業集團綜合經營具有的協同效應和分散風險的優勢,又能在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形成良好的“防火墻”,從而有效地控制風險,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臺,通過兼并收購或設立新的子公司以開展其他金融業務,構建金融服務平臺,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務集團。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實現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最具可行性的靈活選擇,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將各金融業務的經營牌照與其股權分離,實現“分業經營、股權集中”,可以適應分業與混業兩種經營模式和監管模式,符合我國金融改革遵循的漸進原則,便于我國目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分業管理體系執行對各自行業的監管并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同時在監管實踐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徑,為統一監管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積累經驗。

    (三)我國金融集團的風險特征與風險監管

    我國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團所本身內含的集團內部便捷的風險傳遞、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關聯交易等一般風險特征外,由于我國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對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缺乏監管信息的溝通以及對不正當內部交易的防范,往往產生資本金不足的風險、高財務杠桿風險、不正當的內部交易或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掌門人”的管理風險以及大量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風險等5大風險(夏斌,2002)。特別是我國經濟正處于轉軌時期,我國金融業存在經營效率低、不良資產包袱重、資本充足率不足等諸多問題,而且產權問題沒有解決,治理結構并不完善,風險意識和相應的約束機制不健全,因此,單一金融機構的各種風險尚不能得到很好地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團化運作過程中對于更加復雜的風險問題就更難應付(趙海寬、孫維廉,2003)。

    我國金融集團的風險特征表明我國必須加強對金融集團的風險監管,除了下面要論述的統一監管體制的構建外,借鑒國際上三大監管組織聯合形成的《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針對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框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資本充足計算、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主要監管機構的確定以及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和監管協調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別是要根據不同類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機構、業務活動結構和管理結構,嚴格界定不正當的內部交易或關聯交易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法律法規框架下允許的內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來統一監管體制的構建與現實選擇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有關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通過金融集團運作實行混業經營,它們之間的資金和業務往來已經沖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也使現行以機構性管理為特點的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陷顯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按照機構性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進行監管,并不能實現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有效監管;另一方面,隨著我國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合作與跨行業并購的發展,金融業務綜合化也隨之發展,尤其是金融創新使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資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貸款率為主要指標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面臨較大挑戰,使以監管銀行為主的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為了適應金融對外開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我國需要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為契機,建立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第3篇

關鍵詞:混業經營;保險集團;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一、保險集團概述

根據保監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其對保險集團的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

“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p>

目前我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嘗試保險集團的經營方式,保險集團化初現雛形。保險集團式經營因其規模上和范圍上的優勢能夠廣泛地開展業務并降低服務成本來獲取利潤而大受歡迎,但潛藏的各種經營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風險傳遞、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問題,其足以威脅到整個集團的運營安全。因此,在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之下,在保險集團普遍建立將是未來主流的情況下,如何化解經營風險以使保險集團的優勢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思考的課題。

二、對保險集團監管的限制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限制

世界上已有多國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也出現了保險集團的經營模式,但擺在面前的事實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仍舊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之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據此,我國保險集團的經營地位并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同。

2.統一監管法律缺失

在分業監管的條件下,各個監管部門都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制定所屬行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不能做到完整地銜接,涵蓋不到的部分就可能成為集團逃避法律的漏洞。而《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雖然在現階段已經算得上是比較全面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法律層級上只不過屬于規范性文件,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

3.監管水平的局限

在技術手段方面,保險集團風險的復雜性遠超過普通的保險公司,而且風險還會在集團內部相互傳遞,我國關于風險防范的措施尚不健全,風險的事前預防環節還很薄弱。在人員配備方面,保險集團內部涵蓋多行業的子公司,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管職責,監管人員也應具備各個行業的專業常識,因此急需提升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或引進復合型人才。

三、對保險集團監管的建議

1.建立健全保險集團監管法律法規

現階段我國應當先將《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內容上的擴充和細化,并上升為法律文件,保證監管的立法先行。同時應推出與保險集團監管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集團的監管做出全面的規定,還可以補充監管細則,提升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金融業其他監管機構也應該對各自的監管法律法規進行升級和完善,對于各個行業之間的監管法律法規存在的沖突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解釋說明、提出處理辦法,并對那些已經不符合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最后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公布統一的金融監管法律,構建完整且完善的法律監管框架。

2.以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為監管核心

保險集團的經營面臨著復雜的風險問題,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是監管工作的重心。為了能夠及時地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首先需要建立起風險預警機制。由各個監管機構共同選定統一的預警指標,然后按照監管機構的層級進行分級監測,對整個金融行業內的風險進行監控,收集風險信息并通知給各個金融機構。

保險集團不僅需要面對多樣化的經營風險,還需要時刻警惕可能引起風險擴大化的風險傳遞。為了有效限制保險集團內部風險的相互傳遞,可以選擇在保險集團內部建立起風險“防火墻”。 然而,我國對于“防火墻”的設立還很陌生,具體標準的設定也很難把握。如果設置得過松,“防火墻”就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相反設定得過緊又會削弱保險集團協同優勢的發揮,所以現階段的目標是松緊適度,但在沒有完全定論之前可以適當地從緊。

3.注重對保險集團資本管理的監管

目前多家銀行已經著手構建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通過識別、測量、管理各種風險來計算抵御風險所需要的資本,確保任何情況下對于資本的需求。保險集團也應當借鑒并引入資本充足評估機制,保障集團的穩健經營。除此之外,保險集團還應建立的一是資本約束機制,使資本增長與風險資產的增長相匹配,根據資本狀況來決定業務的規模;二是資本補充機制,當業務不斷地增長,風險也相伴隨著增長,對資本的需求也相應增加,這就需要及時地補充資本以保證償付能力的充足。

4.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的監管

行業中有句老話說“陽關是最好的殺毒劑”,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險集團的健康發展、方便于保監會的監管,同時還可以接受來自行業和社會的監督。保險集團應當定期披露有關集團整體及內部各個專業子公司的信息,涉及集團的組織架構變動、資本充足情況、風險狀況、內部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內容,并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的原則。

當然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比如對于人員的要求,保險集團是新興事物,集團的監管也需要具有全面金融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保險集團可能面臨的復雜金融風險。另外,還應經常與國際交流信息、分享經驗,對潛藏的金融風險提前做好準備。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 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面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是基本的趨勢。英國在1986年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始進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允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形成多元化綜合金融企業集團。日本在1998年通過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廢止了已實行了60多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廢除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后,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賦予了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一家聯邦機構,金融統一監管己若隱若現。

2.國內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發生變化

目前,我國己形成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現代化金融體系,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分業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嚴重挑戰。混業經營在增強各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

3.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等。二是產業資本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業各類業務的嚴格界限,推動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增加了監管的成本。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維持監管活動的費用,間接成本是被監管行為的執行成本。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各金融機構存在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監管活動的成本,也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執行成本。監管隊伍龐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

(2)各監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各監管機構直屬國務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各監管機構之間彼此獨立行動,信息不能共享,不能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國務院實際上成了監管部門的信息匯總處理中心,高層決策部門獲得的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分業信息,難以獲得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綜合評估和總體判斷。

(3)監管真空。由于各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條塊分割,加之監管目標不完全一樣,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主體在業務交叉中鉆分業監管的空子,導致監管疏漏。隨著控股公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滲透和相互融合,分業監管機構已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一些金融機構還逃避監管,產生“監管套利”行為,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

4.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但同屬一個集團,可以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對其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操作進行有效監管。

二、統一金融監管的優勢

1.統一金融監管模式順應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至少參與銀行、證券和保險中兩個以上業務的機構,而且其業務往往跨國經營,這就促使監管當局尋找更有效的途徑有對其進行監管。如果對其采用分業監管,讓入懷疑不能從總體上衡量整個集團的風險;不能確保各分業監管之間沒有縫隙或漏洞;不能根除一些集團內的風險 ;也難于防止集團內某個機構危機和風險的擴散。當然,多個分業監管機構協調工作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也是可能的,但統一監管將能通過強制性,更好地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更容易堵塞監管漏洞和消除重復監管,也有助于國際監管的合作,因為各國之間只有一個監管聯系,省去了很多麻煩。

2.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金融機構套利行為

隨著金融混業的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出現了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卻歸口完全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于不同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的差異,會導致某些被監管者在提供特定服務或產品時具有競爭優勢,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如果監管套利行為很普遍的話,各獨立監管機構為避免監管客戶的轉移和流失就會競相減輕監管負擔,從某些方面看這種競爭是有利的,但如果造成原有審慎性監管被削弱的話,卻不容忽視。而統一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當然,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適當的監管套利行為應該鼓勵,但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3.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效率是指由規模經濟帶來監管成本的降低而引發的效率提高。盡管一個監管組織的規模經濟很難以測量,但一般說來,較大規模的組織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專業化分工和投入品的集約化應用等。表現在統一監管模式中,就是可以從共享基礎設施、管理,以及輔助設施等方面節約成本,克服分業監管模式中相關的重復建設。另外,對于混業經營的被監管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單一監管機構,可以節約被重復監管的成本。Hawkeby (2000)認為,將多個分離的監管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獲得的規模報酬將會使得執行監管的成本下降成為可能。據Briault (1999, 2001)研究表明,1998年~2002年的四年間FSA每年的預算都在減少。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單一的組織結構簡單的監管機構,更有利他們對監管機構的識別,降低社會公眾識別、求訴的成本。

4.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增強了監管彈性

從監管法令的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更具彈性。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為明確各方的責任,就需要對各機構的監管權限和責任進行清晰的、詳盡的界定,但又不可能事先對市場發展做出準確的預期。所以各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所依據的法令會在其處理特殊問題時留下管理權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新的金融產品或機構出現而最初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時。而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只需作原則性和概念性的規定,可以為監管制度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法令的靈活性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對市場發展或創新做出反應,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此外,法令的不完備使得分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領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交叉和漏洞,這樣各自的監管目標和責任不明確或不一致會造成各監管機構間的沖突。不過,即使各監管機構能有效的承擔各自的監管責任,但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和諧一致的監管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統一監管模式就有明顯的優勢。

5.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的改善職責

分業監管模式下,在職責和權限上各監管機構可能存在重疊,因此,監管者之間有可能相互推諉責任,很難讓其中一個機構對出現的問題負責。而統一監管由于其管理結構單一,對于政府官員、產業界和公眾來說,除了這個監管機構外,沒有其他機構對金融監管事務負責了。

三、金融監管模式變革的路徑選擇

統一監管的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兩個階段最終實施。

第一階段,即現階段。目前由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處于合作階段,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比較少,因此,跨行業的監管問題較少且相對簡單。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內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體系。據此,構建我國雙層的金融監管體系(見圖1)。建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其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的綜合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強統一監管,增進信息溝通,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防止監管漏洞。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各相關子公司業務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權對上述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建立這種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夠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又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尤其是對其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財務狀況實施重點監管,將金融控股公司蘊藏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通過上述組織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二個階段,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的組織形式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成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此,國家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監控,其下設置的各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旗下各分業經營公司的監控,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見圖2)

依據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按“二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加以變革,最終實現統一金融監管。

參考文獻:

[1]丁俊:混業經營浪潮下金融監管模式的比較:兼論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的改革思路.亞太經濟,2001(3)

[2]張雙智張雙勇:加快立法,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上海證券報,2006(7,5)

[3]黃福建:統一金融監管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5)

[4]宋利格: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與對策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4(4)

[5]虞群娥:論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與我國監管模式選擇.財貿經濟,2002(6)

第5篇

摘 要 本文通過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監管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我國金融監管能夠應對國際金融發展趨勢帶來的挑戰。

關鍵詞 金融現狀 監管模式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于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我國加入WTO以后,面對國際金融一體化發展,應對來自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網絡金融的挑戰日益加劇。

針對改革前期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國有商業銀行在人、財、物等方面要與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我國頒布《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這一分業經營有效的穩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貨膨脹和經濟泡沫,防范了金融風險。

一、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狀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是單層多頭監管,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對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監管。在銀監會成立之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銀行業和非銀金融機構的監管。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成立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就將絕大部分監管職能分離出去,目前只享有在特殊情況下間接監管的權力(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該條款從分析風險性質及嚴重程度這一角度出發,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為化解金融風險而享有的檢查監督權)。

2.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是業務混合與資金往來導致監管真空。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等各種不同的金融機構能夠提供一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從而產生業務交叉現象。此外,保險公司近年來推出的分紅型保險,兼具投資和儲蓄雙重功能,也是一種業務混合。這種不同金融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混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

二是金融控股集團向分業監管提出挑戰。我國事實上的混業經營除了少數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大量混業經營企業是通過工商業集團實現的,這與國外常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銀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不同。目前,金融集團在我國已經有相當的發展,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政策性或歷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機構控股的公司;另一類是工商企業集團借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證券業和信托業的發展之機,參股金融機構而形成的金融集團。

三是金融創新引起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分頭監管對于業務混合的監管虛弱是先天性的,不同種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發生交叉時,新業務的開展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在監管中容易發生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缺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定期研究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增強監管合力,協調監管措施,能夠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該聯席會議只是協調機構,缺乏相關法律保障,尚待進一步明確。

四是分頭監管的執行成本加大。分頭監管的執行成本要高于統一監管,在分業監管體系下,各監管機構對開展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能會進行重復檢查,加大金融監管工作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監管機構的執行成本。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思考

1.鼓勵創新應成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著力點

金融創新不足嚴重束縛了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無法為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提供相應的金融支持。金融監管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更為寬松和健康的環境,為金融創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要鼓勵金融機構將金融創新引入風險管理,發揮衍生工具和證券化等創新產品風險“吸收器”和市場動蕩“減震器”的作用。

2.科學設計我國金融監管模式

根據我國國情的需要,考慮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沿革和改革中各種力量的利益博弈,在金融經營現狀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的符合國情的監管模式;加強現行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法律制度建設,在宏觀政策層面上,中央銀行繼續對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承擔相應責任。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建立一個穩定的溝通協調機制,同時 要求中央銀行加大對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運行重大問題進行磋商。

3.監管機構設置有待進一步整合

從監管當局的結構狀況來看,新成立的銀監會在全國設立有36個銀監局和296個銀監分局 ,其監管力量狀況只能滿足于對證券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和持續營業機構的非現場監管,還無力顧及到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風險性的檢查與評估;保監會在全國設立31個派出機構 ,對于監管所需力量來說也比較缺乏,由此造成保險業的監管責任脫節,監管質量與效率不夠理想。隨著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發展,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現有監管力量遠遠不夠,現有的監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強。在分頭監管體系下,需要建立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系統,并需要完善監管體系,要進一步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技術合作,各監管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按統一標準行使監管職能。

參考文獻:

第6篇

而在我國國內,商業銀行傳統的以經營存貸款業務為主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受到挑戰。一方面,素質較好的大型企業紛紛到資本市場尋求融資,對于商業銀行信貸的需求下降。這一趨勢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將更加明顯,商業銀行為了留住這些客戶,將不得不降低貸款利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也會壓縮貸款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貸款的增加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的支持。隨著銀監會加強對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商業銀行面臨更大的補充資本金的壓力。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商業銀行紛紛尋求發展非信貸的中間業務,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對于投資銀行業務的探索。這種探索主要通過兩種形式出現,一是國內分業國外混業,再繞回國內,最為典型的就是中銀集團和中國工商銀行,通過在香港成立經營投資銀行和保險的公司,再繞回國內經營。另一種就是在國內通過成立變相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實現某種形式的混業經營。

另外,一些國有銀行在銀行內部成立了投資銀行部門,比如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現有的監管制度框架下,擴展投資銀行業務的機會,包括銀團貸款、項目融資、財務顧問、資產管理等。在無法獲得債券和股票的承銷等投資銀行核心業務的牌照的情況下,這種探索注定是艱難的,但又是很有價值的。因為金融體制的變化多數是滯后的,沒有企業的探索和呼吁,沒有金融企業家的創新,金融體制就會陷于僵化。美國最終放棄分業經營的限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花旗集團、JP摩根等公司的推動。而一旦這些探索推動了制度變化,相關的企業就有很大的可能建立自己的領先優勢。

現有的關于投資銀行的著作多是由投行人士寫的,他們天生可以從事核心的投行業務。他們不知道商業銀行所受到的制度約束,也不知道商業銀行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可能的發展方向。

第7篇

參股模式

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無外乎三種模式。一是參股現有的保險公司,二是參股新成立的保險公司,三是銀行自行設立保險公司。當前僅允許參股現有的保險公司。

據了解,現有的保險公司比較成熟,商業銀行對其參股一方面能夠享有其成熟的經營規模、熟練的管理和成熟的技術人員,另一方面,現有保險公司股價都不低,銀行對其進行參股,無疑會增加股權成本。

另外,商業銀行一直都希望參股新成立的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和銀行業務都為零的情況下,方便兩項業務齊頭并進。但是,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成長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成本,對其進行參股,等其成長起來一般需要五至七年的時間,這樣又加大了時間成本。

部分商業銀行,如建設銀行,獨立投資成立保險公司,建設銀行系保險公司。這種參股方能夠降低商業銀行參股成熟保險公司的成本,還對保險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與參股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相比,還能夠節省時間成本,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便能夠成長為較成熟的保險公司。但是,由于銀行和保險業務不盡相同,銀行對保險業務不熟悉,由其主控保險公司發展,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監管難

放手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是一個好消息。

首先,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由于各自業務特點的不同,擁有的客戶群類型也不盡相同。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之后,各自在客戶資源上的共享,能夠給雙方帶來低成本高收益。其次,保險公司因此而多了一個銷售保險的平臺,而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保費的增加而間接擴大收益。再者,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能夠擴大保險公司的現有規模,增加商業銀行的現有服務功能,使得參股雙方在同業競爭中更能夠立于有利之地。

目前,分業經營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沒有想象中的那么輕松,首當其沖的就是監管的難題。

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是吸收保費,而商業銀行的主業則是吸收存款和提供貸款,二者都需要將風險壓到最低,以保證投保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因此,我國一直都采取分業經營以規避風險。另外,目前,我國監管部門主要是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以及央行在其中協調,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無疑加強了監管部門的監控難度和協調難度?;鞓I經營的條件下,要求各部門既要協調一致又能取得最大收益。但是,這樣難免會影響某一部門某一時段的收益,不能排除幾個部門各自為政加強協調難度的現象可能出現。

參股風險

據了解,目前,原則上允許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但是具有試點性質。這就不同程度地給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帶來了一定地規模競爭的風險。

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之后,能夠協助保險公司擴規模,而商業銀行也能夠擴大服務吸收大量客戶,但試點性質下,能夠得到如此殊榮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只能是發展的已經相當強大的少數幾家。

因此,一方面,獲得參股權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競爭中更能夠立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面,沒能夠獲得參股權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進行業務拓展時,就處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另外,這樣發展的結果,可能導致惡性競爭,使得獲得參股權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更加強大之后,進行不正當競爭,導致“尾大不掉”的后果。

再者,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以及各自的業務都相對比較復雜,合作過程中會出現難以預料的難題。銀行參股保險公司,采用的是保險公司的營銷模式;而保險公司參股銀行,采用的是銀行的營銷模式。

表面看來,銀行和保險所設的科目很相似,但是,無論從商品的本質,還是從風險的控制,都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銀行和保險的業務都比較復雜。

例如,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很大一部分保險金是長期的,這就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投資進行增值。而銀行相較保險公司而言,放貸時間較短,時間跨度為兩至三年就已經是相對較長了。此外,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需要提取準備金,而準備金的提取性質也是不一樣的?!斑@就需要監管層一方面要采取漸進式的發展思路,另一方面要努力培養人才,補充知識欠缺。

第8篇

加入WTO意味著我國服務市場的全面開放。我國將由目前有限范圍和領域的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對外開放;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主導下的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的可預見的開放;由單方面為主的自由開放,轉變為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開放。①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協議,我國將開放現有的投資,新開、擴大開放領域。同時,我國在中美雙邊協定對中國金融市場開放也作出了如下具體承諾:我國在加入WTO后,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使外國銀行獲得充分的市場準入。(1)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區或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對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開辦外匯業務;(2)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在入世后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3)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在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在入世后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4)入世時,允許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經過審批可向其他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區的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5)發放經營許可證應堅持審慎原則,入世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6)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允許設立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消費信貸業務,并可享受中資同類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外資銀行可在入世后5年內向中國居民提供汽車信貸業務。②

根據WTO的有關規則要求,成員方將決定開放的服務部門、關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具體條件、資格和限制等都列入各自的承諾表中。而這些承諾表是通過GATS成員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談判達成的,經過談判成達的承諾表附在總協定之后作為其整體的一部分。因而,中美雙邊協議也將成為WTO規則的一部分。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中國入世后,該協議所規定的中國對美方所承諾的具體開放業務,也將無條件的適用于世貿組織的任何其他成員。因此,中美協議很具代表性。該協議一經生效,它所規定的中國應承擔的具體法律義務,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中國加入WTO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中國政府的承諾,和中美協議給中國逐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提出了要求和期限,這意味著中國銀行業將全面融入國際金融市場,中國銀行業必將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游戲規則”,根據以《巴塞爾協議》為準則的國際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原則及標準和方法進行經營管理。因此,研究WTO的相關規則,檢討我國現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是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

二、對我國現行銀行立法的檢討

(一)我國現行銀行法對中資銀行的業務管制過嚴,國有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影響和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也不適應金融市場開放及自由化的需要。

1.現行銀行法對中資銀行及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制過嚴,一般規定在傳統的狹小的業務空間,很難適應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的需要。如現行《商業銀行法》第三條所列舉的業務范圍,都僅限于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而對現行商業銀行的新興金融業務,如資產重組、投資理財、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詢、消費信貸等都缺乏相應的規定。因而,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金融產品主要都是基礎產品,業務大部分是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大量的中間業務開展不足,金融衍生產品基本沒涉及。但是入世后,隨著具有雄厚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外資銀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將會對我國內資銀行帶來巨大的沖擊。外資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經營的許多金融產品相對國內而言都是新產品,他們在新產品的開發上有成熟的技術和經驗。在這方面,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機構有很大的差距,我國西部的銀行機構差距更大。繼續實施過嚴的管制政策,會使中資銀行在同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境地,而且也不利于其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如果在過渡期內不做相應的制度調整,中資銀行在金融創新領域的業務及市場份額也會丟失。有學者預計在中國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資銀行的外幣存款和人民幣存款的市場份額將分別上升到15%和10%左右;外資銀行的外幣貸款市場份額可超過1/3,人民幣貸款份額將達到15%;外資銀行中間業務的市場份額有可能超過50%;外資銀行將獲得絕大部分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的市場份額。預計在入世后十年,整體上,外資銀行將占有1/3左右的銀行市場份額③。

2.我國現行法律確定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相對滯后?!渡虡I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保險法第104條,《證券法》第6條的規定,奠定了我國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法律基礎。截止1998年底,國有商業銀行與所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徹底脫鉤;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將證券機構的監管移交給證券監管委員會單獨監管,“保險業則由1998年11月成立的保險監管委員會專門監管?!庇纱?法律制度上和實踐上都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分業經營制度是在總結計劃體制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教訓,適應現階段不規范的金融市場和不完善的金融體制下的一種客觀選擇;在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的條件下,實行這一制度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入世后,這一制度的弊端將日趨明顯。在分業制下,銀行業的經營范圍被限制在狹小的空間,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國際國內日趨激烈的競爭中,其經營傳統業務的邊際利潤越來越低。生存空間和經營規范很難適應不斷兼并、合并、重組而形成的大規模企業發展的需要。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米勤教授將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稱為“美國銀行體系的悲哀”。④從當前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看,“金融業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大趨勢”,⑤“金融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0年代以來,在迅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動下,各國都重新審視銀行業的混業經營問題。90年代以來,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更加明顯,以往采取金融分業制度的國家紛紛向綜合化方向轉變和發展。如美國國會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又稱《Gramm-leach-bliley法》),該法案廢除了在美國實行了50多年,標志著現代商業銀行分業格局形成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允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跨界經營,從而使美國金融業邁入一個新的時代。而日本1996年11月開始的“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放寬金融管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和金融市場準入壁壘,允許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相互準入⑥。

(二)現行銀行立法對我國海外銀行機構的管理制度,已不適應我國銀行業向海外拓展業務,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要求,根據WTO互惠原則,在允許大量外資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同時,中資銀行開展海外業務也將較少受到市場準入的限制,這就為國內經營狀況良好、實力強勁的商業銀行在海外國際金融市場從事競爭創造了條件。

但是,我國目前境外銀行的立法一是位階層次太低,缺乏必要的權威性;如我國這方面的立法有1990年4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5年8月《關于加強對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管理的通知》以及1996年10月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最高層次的立法不過是部門規章。二是監管制度不健全,缺乏完整的監管體系,及國際通行的先進監管原則和有效監管措施。

(三)我國還缺乏統一的《外資銀行法》,存在立法層次低,缺乏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的系統立法。相關法律對外資銀行的管制表現為“綜合采取了保護主義原則,單方優惠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雹哌@種立法監管模式與定位的模糊及監管方法和內容上的缺陷,顯然不利于規范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

首先,在監管方式上,現行立法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實行多頭管理,(目前參與管理的有中國人民銀行外事局、稽核局、外匯管理局、國務院的有關機構,各省計劃單列市的分行和分局等)。導致監管機構的分工不明,關系不協調,監管手段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缺乏先進的定性與定量分析考核體系,監管水平不高;只注重以央行為主的外部監管,內部約束如行業自律性監管體系缺乏。此外,對外資銀行定期稽查與評價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有關外資銀行的稅收、接管、破產制度未做出深層次規定,缺乏監管的有效國際合作及相關立法的明確規定。與外資銀行母國間的信息交流制度未能有效建立,以及一些規定過于籠統不利操作,對外資銀行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等。

其次,是監管的具體內容也存在缺陷。如,從市場準入監管上看,對于風險程度迥異的分行與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的規定條件沒有嚴格區分。因為不同的組織形式意味著存在不同的風險系數。從監管角度看,外資銀行(廣義)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分行?!耙驗橐罁腿麪栁募_定的跨國銀行監管的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分行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母國的有效監管”。⑧當外國銀行通過分行經營時,東道國更多的依賴于外國銀行的母國監管水平,分行只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它不是獨立的法人,外國銀行的倒閉會直接導致東道國分行的倒閉。但是,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形式的監管中,對于風險程度迥已的分行與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幾乎沒有嚴格區分。這種監管顯然不利于有效地實現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安全的維護。

再次,從業務范圍的監管看,一方面,現有法規對外資銀行在業務種類,服務對象、業務領域等實施嚴格的限制。在很長的時間里,外資銀行只能經營外匯業務,不準涉足人民幣業務。不過隨著銀行開放的發展,目前一些外資銀行已獲準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但其客戶對象限為外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存貸款以及其他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人民幣負債不能超過其外匯總負債的35%。按照中美協議,現有法規關于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也差距很大。另一方面,有關的法規又在某些領域對外資銀行管制較為寬松而對中資銀行限制嚴格。如在外幣業務上,在利率、費率、外匯、匯率、開戶和現金管理上,國內銀行具有諸多限制條件,而外資銀行都沒有這些限制。前一種情況,即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被外方指責為“歧視待遇”,即低國民待遇。后一種情況,則造成我國銀行在競爭中束手束腳處于劣勢地位。入世后,我國應根據作出的具體義務承諾及承擔的其他國際義務,對這些規定,作出調整和修正。

最后,稅收方面的不平等,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問題依然存在?,F階段,外資銀行所得稅稅率為15%~30%,實際上,由于各特區的優惠政策,繳付的所得稅稅率僅為15%,而且起初的2年內,還可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而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稅率早期為55%,其他金融機構為33%,現在均為33%。這種對外資銀行的超國民待遇雖有利于吸引外資,但在入世后進一步開放銀行服務業的條件下,這種內外資的不平等待遇做法就會導致我國民族銀行業處于更為不利的競爭地位。

三、我國銀行立法的重構及完善

結合WTO規則對我國逐漸開放銀行業的要求及我國銀行法制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既要考慮適應入世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主動適應我們所面臨的挑戰,積極修訂和完善我國的現行銀行立法。又要發揮逆向思維,充分利用WTO規則中的保留條款、例外規定,在過渡期內,積極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穩妥地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透明度、效率和民族銀行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在銀行對外開放的同時也要充分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第一,修改現行銀行立法及公司法調整和拓寬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完善銀行治理機構,鼓勵銀行突破傳統業務范圍,開發現代金融業務的新領域和實現業務的多樣化,并指導其適當增加中間業務與表外業務的比重,以分散銀行風險,增強內資銀行同外資銀行競爭的能力。同時,為了適應世界金融業一體化、大型化、全能化、電子化的發展趨勢,在立法上對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應有所松動,確定銀行混業經營的長期目標,爭取逐步實現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鼓勵構建“金融超市”以提高我國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當然,這一目標不是短期內就能實現的,還需要成熟的條件和一系列的改革與調整。因而,在現行短期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條件下,國內銀行應揚長避短,在自己所較為熟悉的業務領域集中投入,發揮優勢,以增強在特定金融業務領域內的競爭力。

第二,完善關于銀行境外機構的立法應著眼于鼓勵我國銀行向海外拓展業務,參與海外的市場競爭以及加強對它的有效監管。具體措施包括,提升有關立法的法律效力的層次,增強其法律權威,特別是運用《巴塞爾核心原則》提出的有效銀行監管體系所必備的監管原則對我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并表監管;進一步建立健全全球性并表監管的規章制度,加強母國銀行對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控制,加大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

第三,完善外資銀行立法體系,制定統一的《外資銀行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增強外資銀行立法的權威性,穩定性和透明度。

1.外資銀行監管的原則上,根據GATS及其所屬的《有關金融服務承諾諒解協議》和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金融市場與外資銀行的具體發展狀況和進程,我國應采取對等的國民待遇原則并輔之以最惠國待遇原則,作為我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原則,力爭實現兼顧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雙重政策目標。

2.強化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在監管體制方面,應在相關法律中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分工及協調合作;明確中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權,而且這種監管權利體現于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謹慎經營及市場退出的全過程。除此之外,還應明確監管機關的處罰權和處罰措施,對外資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以及制定和健全我國監管主體與外資銀行母國之間信息交換與分享的有關規范,切實實行有效監管。

3.加強對外資銀行準入方面的審慎性監管,控制外資銀行的進入速度。根據中美雙邊協議,我國將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方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⑨但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仍要經過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的嚴格審批,并把審慎原則作為發放經營許可證的標準。我們要做出既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又確保監管效力和金融安全。市場準入被稱為是金融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火墻”,在相關立法條文中明確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包括資本的數量和結構,管理者的素質和水平,業務范圍,經營前景,市場需求和競爭狀況等,以便相關法律在運用時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法規,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形式,有區別的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引進外資銀行應當鼓勵中外合資方式。實踐證明在引進外資銀行的眾多方式中(獨資、合資、分行、代表處)以合資方式最有利:(1)有利于中方銀行通過外方銀行了解國際銀行業的發展情況和金融創新情況。(2)有利于中方銀行通過控股掌握經營決策權。(3)有利于防止外方轉移利潤,逃避稅收。(4)也有利于中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

4.通過監管,適當控制外資銀行擴張速度。通過對外資銀行資產規模和經營業績等方面提出要求,進而實行有效監管,這也是西方國家通常采用的措施。如:加拿大的銀行法規定,所有外國銀行總資產占國內銀行總資產的比率不得超過8%,或總資產的數量不得超過110億加元。在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監管上,美國《國際銀行法》要求,在美國聯邦注冊的外國銀行分行和處須將一定數量的資金以現金和合格證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銀行,該資金須不少于分行或處負債的5%,或于當地聯合注冊的銀行等同的資本金。香港等許多國家及地區都采用銀行經營牌照制度,通過設置各類等級的牌照來控制從事不同業務經營范圍的外資銀行的數量和規模等等。對此,我們有必要進行借鑒。⑩

5.在準許外資銀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之后,為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需要對其活動內容實施有效的監管。為此,我們就要引入、借鑒《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資業務經營范圍的監管,比如,應明確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和限制;在監管內容上,使市場風險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對外資銀行實施以風險管理與監控為重點的審慎監管制度;在監管的目標體系方面,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可操作性,將監管目標定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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